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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近期施行

2017-08-10664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出来的条例对原先的安全法规条例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动,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快速(电话、电传等办法)报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此条款在5月31日前是适用的,但在实践中因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事故的情况产生了许多恶劣的影响,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新条例对此条款进行了改动,改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安全生产对国家、企业的发展甚至个人都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平时要定期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知识,做到警钟常鸣,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营造公司上下安全的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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